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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这些规则你知道吗?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时间:2021-11-28 16:17:18访问量:

为切实保障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用药需求,提高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对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目录、医保支付范围、医疗待遇等进行了规范,并加强了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处方用药管理。


一、慢性病用药目录和医保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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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目录:享受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用药统一执行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过渡期保留药品目录》。

医保支付范围:



1.具有医保定岗医师资质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开具的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诊治处方,并经药师的审查,诊断、治疗与慢性病病情相符,符合药品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2.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
3.因慢性病出现并发症状的医疗费用。
4.经上级部门批准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其它费用。


不予支付范围



1.无处方或超处方的医疗费用。
2.超出正常剂量和用量的医疗费用。
3.不属于认定慢性病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市内非医保定岗医师开具的处方费用。
5.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6.住院期间在门诊发生的慢性病医疗费用。
7.其它医保基金按规定不予支付费用。



二、参保人员慢性病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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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慢性病病种及限额医疗待遇。

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参保人执行统一的慢性病病种范围(其中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仅限未成年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慢性病鉴定标准。城镇职工慢性病与城乡居民I类慢性病与住院合并计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其中城镇职工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城乡居民I类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5万元;城乡居民医保II类慢性病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同时患多种II类慢性病的,年度累加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5万元;以后随国家谈判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等价格变化及上级政策适时调整。


(二)特殊人群慢性病用药医疗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或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慢性病用药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对象、公务员等特殊人群慢性病病种用药参照规定执行。离休干部慢性病用药按离休干部医疗服务保障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处方用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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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点医疗机构开具慢性病处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开具处方的主体,医保医师在开具处方时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和普通门诊实行分类管理,对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开具单独处方。

2

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病用药诊疗管理和处方点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依据参保人员享受的慢性病病种, 结合患者病情,按照“一人一方案、一病一处方”的原则开具与病种诊治相关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优先选用甲类药品、集采中选品种、国家谈判品种、一致性评价品种、本地药企品种、国家基本药物;严格辅助用药和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

3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病长处方管理。对疾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用药的参保人员享受慢性病待遇的,经医保医师评估后签订《长期处方申请知情同意书》,可开具3个月以内的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处方医生信息、配药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备案管理,确保处方可追溯。定点医药机构可建立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机制,对孤独老人、长期卧床等行动不便的慢性病人员提供送药上门服务。

4

处方实行线下和“互联网+”线上流转使用。属于定点医疗机构药房缺药且治疗必需的用药,慢性病患者可凭医保医师开具处方原件,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盖章后在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发生购药费用,可按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可通过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对慢性病患者开展互联网(远程)复诊服务,包括在线咨询病史、查看医疗图文信息、提供治疗方案或开具处方等,执行“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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